第八條
第九條
第十條
第十一條
第十二條
第十三條
第十四條
第十五條
第十六條
第十七條
第十八條
全國黨員大會及各委員會,有過半數黨員或委員出席始得開會,決議必須黨員或委員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本黨黨章修訂,罷免主席,黨員除名,本黨之合併或解散及黨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,必須黨員出席過半數,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全國黨員大會同意。
本黨以全國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中央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,中央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。
全國黨員大會每二年由主席召集並主持,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召開臨時大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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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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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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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連署。
全國黨員大會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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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定及修正本黨黨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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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取並檢討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中央評議委員會工作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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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及議決提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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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員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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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認主席提名之副主席、中央執行委員、中央評議委員、紀律委員及仲裁委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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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罷免主席、副主席、中央執行委員、中央評議委員、紀律委員及仲裁委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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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之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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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黨之解散或合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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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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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議其他與黨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一、主席一人,全責黨務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1次,由全體黨員投票選出,對內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暨召集人,對外代表本黨,主席請假由副主席代理。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為代理主席,任期至屆滿為止。
二、副主席一人,中央執行委員三到十人(含主席為當然委員),中央評議委員三到五人,紀律委員三到五人及仲裁委員三到五人,以上職務均任期四年,由主席提名經全國黨員大會追認。
中央執行委員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,會議記錄應對全體黨員公開。
中央執行委員會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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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全國黨員大會之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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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本黨內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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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制預算及決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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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本黨黨員獎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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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名本黨黨員參與各級公職人員選舉。
中央評議委員會,由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
中央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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監督中央執行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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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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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查本黨之決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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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員獎懲之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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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黨章。
紀律委員會,由紀律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
紀律委員會職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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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查黨員違紀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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黨員受停權或除名處分者,得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救濟。
仲裁委員會,由仲裁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
仲裁委員會職權如下:
專責審議受停權或除名處分黨員之救濟。
中央黨部設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二人,由主席任免之,其任期與主席同。
本黨黨員對本黨之策略、宗旨、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建議,惟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限,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