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p of page

第十九條






第二十條




第二十一條


第二十二條

本黨不收取黨費,其經費來源如下:

  • 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。

  • 政黨補助金。

  • 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導所為之出版品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,讓與所得之收入。

  • 其他依政黨法規定所得之收入。

  • 由前四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。

本黨會計年度採曆年制,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,中央黨部應設置帳簿,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。

各項會計憑證,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,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,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,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。

本黨應每年依法申報並公布財政收支狀況等書表和決算報告書。

本黨章未規定事項,悉依政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。
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