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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
第二十條
第二十一條
第二十二條
本黨不收取黨費,其經費來源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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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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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黨補助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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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導所為之出版品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,讓與所得之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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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依政黨法規定所得之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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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前四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。
本黨會計年度採曆年制,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,中央黨部應設置帳簿,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。
各項會計憑證,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,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,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,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。
本黨應每年依法申報並公布財政收支狀況等書表和決算報告書。
本黨章未規定事項,悉依政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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