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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




第九條




第十條




第十一條









第十二條






第十三條






第十四條






第十五條



第十六條



第十七條




第十八條

全國黨員大會及各委員會,有過半數黨員或委員出席始得開會,決議必須黨員或委員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。

本黨黨章修訂,罷免主席,黨員除名,本黨之合併或解散及黨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,必須黨員出席過半數,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全國黨員大會同意。

本黨以全國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中央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,中央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。

全國黨員大會每二年由主席召集並主持,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召開臨時大會:

  • 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。

  • 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。

  • 黨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連署。

全國黨員大會職權如下:

  • 訂定及修正本黨黨章。

  • 聽取並檢討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中央評議委員會工作報告。

  • 受理及議決提案。

  • 黨員除名。

  • 追認主席提名之副主席、中央執行委員、中央評議委員、紀律委員及仲裁委員。

  • 選舉罷免主席、副主席、中央執行委員、中央評議委員、紀律委員及仲裁委員。

  • 財產之處分。

  • 本黨之解散或合併。

  • 通過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。

  • 決議其他與黨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一、主席一人,全責黨務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1次,由全體黨員投票選出,對內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暨召集人,對外代表本黨,主席請假由副主席代理。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為代理主席,任期至屆滿為止。

二、副主席一人,中央執行委員三到十人(含主席為當然委員),中央評議委員三到五人,紀律委員三到五人及仲裁委員三到五人,以上職務均任期四年,由主席提名經全國黨員大會追認。

中央執行委員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,會議記錄應對全體黨員公開。

中央執行委員會職權如下:

  • 執行全國黨員大會之決議。

  • 制定本黨內規。

  • 編制預算及決算。

  • 提案本黨黨員獎懲。

  • 提名本黨黨員參與各級公職人員選舉。

中央評議委員會,由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

中央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:

  • 監督中央執行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。

  • 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。

  • 審查本黨之決算。

  • 黨員獎懲之決定。

  • 解釋黨章。

紀律委員會,由紀律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

紀律委員會職權如下:

  • 調查黨員違紀行為。

  • 黨員受停權或除名處分者,得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救濟。

仲裁委員會,由仲裁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。

仲裁委員會職權如下:

專責審議受停權或除名處分黨員之救濟。

 

中央黨部設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二人,由主席任免之,其任期與主席同。

本黨黨員對本黨之策略、宗旨、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建議,惟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限,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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